近距離安裝可視門鈴 可能侵犯鄰居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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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李某是同一個小區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李某為了能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了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著王某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
王某認為,李某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控王某的住宅,侵犯了其隱私權,導致其生活不得安寧。然而,李某卻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為3米,拍攝到的王某家模糊不清,并不構成侵犯隱私,而且自己從未有窺探王某隱私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后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拆除可視門鈴、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定被告李某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王某的隱私權。
【說法】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當人工智能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生沖突時,權利保護序位應當如何排列?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雖然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了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王某的住宅。由于住宅具有私密性,是個人生活安寧的起點和基礎,對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至關重要??梢曢T鈴能通過人臉識別、后臺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并可長期錄制視頻并存儲,加之原告、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都為辨認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信息和行為現實可行,原告王某的生活安寧確實將受到侵擾。
此外,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王某因被告李某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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